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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20-06-03 17:44  

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

 

兰财大团字[2020]8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分团委(团总支):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做好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团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团组字〔2020]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

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二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三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四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五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团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六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不过团的组织生活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并及时更新“智慧团建”系统团员电子库。
     第八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治。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治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九条  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共青团甘肃省委员会。上缴团省委的团费应按照要求汇入团省委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二、团费使用
     第十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  使用团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二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团员团干部和入团积极分子、基层团干部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动、仪式教育、团组织换届以及团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团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支持基层团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参加人员购买物资、药品、必备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等费用。(6)慰问、补助困难团员以及因公牺牲团员。(7)编印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团志愿书、团员证、团员档案、团支部工作手册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团旗团徽等费用。(8)团的信息化建设所产生的软硬件设施购买、信息系统开发运维、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费用。(9)共青团宣传思想文化产品制作费用。(10)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11)购买团旗、团微等团务用品。
     第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四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十五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团费必须存入学校公户,列入团委专项经费项目。

     第十七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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