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委员会文件 兰财大学字﹝2019﹞16号 关于举办2019年“新生杯”男子篮球、男女混合排球比赛的通知 各学生分会、学生会各部门: 为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和拼搏进取精神,营造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氛围,同时促进各学院间的交流,增进友谊。校学生会决定举办2019年“新生杯”男子篮球、男女混合排球比赛。(具体事宜见竞赛规程) 附件: 1.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新生杯”男子篮球赛竞赛规程; 2.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新生杯”男女混合排球赛竞赛规程; 3.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新生杯”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4.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新生杯”排球竞赛管理办法; 5.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新生杯”篮球竞赛处罚办法; 6.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新生杯”排球竞赛处罚办法; 7.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新生杯”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8.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新生杯”排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 2019年10月7日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委员会 2019年10月7日印发 附件1: 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新生杯”男子篮球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委员会 承办单位: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 协办单位:各学院学生分会体育部 二、比赛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10月9日起每日下午5:40 地点:和平校区篮球场、段家滩校区篮球场 三、参赛办法 各参赛对象以学院为单位组成一支球队,每队由8—12名本学院队员组成,各学院体育部长领队,要求服装统一,印有背号。各参赛队员必须有兰州财经大学正式学籍且为2019级新生(2018级预科生、2019级专升本学生除外),每场比赛各参赛队伍必须带上队员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或一卡通),赛前将证件交于赛场监督人员进行核对,否则一律不予上场比赛。 四、比赛要求 1.各参赛队必须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自觉遵守并维护赛场秩序。 2.所有裁判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裁判工作,参赛队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密切配合裁判工作。 3.各学院参赛队员不能互换,如出现此现象,将取消该队员的比赛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在队伍的比赛资格。 4.不许外校学生冒充本校学生参加比赛,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队整个赛事的比赛资格,并由仲裁委员会追加处罚。 5.在比赛中,如有辱骂、围攻(大于等于五人以上)、殴打对方运动员、裁判员、仲裁委员、技术台人员等恶劣行为,将视情节严重取消该运动员或球队本届新生杯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视其严重程度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追加该运动员或球队禁赛1-3年的处罚! 五、竞赛办法 1.竞赛规则 比赛采用四节制,每节10分钟,上半场两次暂停,下半场三次暂停(第四节最后两分钟最多两次暂停),每个暂停一分钟,中场休息5分钟。如在规定时间内打平,则进行5分钟的加时赛来决定胜负,若仍打平,则再进行5分钟的加时赛,直至决定胜负(加时赛每队三次暂停)。单循环赛每胜一场积2分,负一场积1分,弃权积0分。两支球队积分相同看胜负,三支球队积分相同则按得失分率决定名次(得失分率=得分之和/失分之和),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 2.比赛方法 比赛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分A、B两个小组进行。取各小组前四名,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不分组采用交叉淘汰比赛,决出四强。 第三阶段采用小组淘汰制,取各组胜队进入决赛,积分后两名按净胜分为本届新生杯赛事的第三、第四名。 第四阶段进行决赛,三局两胜制,决出冠亚军。 注:小组赛与淘汰赛皆一场决胜负。 六、犯规事宜 每一场比赛队员已发生五次侵人犯规或者技术犯规,该队员应离开比赛;全队单节累计四次犯规,第五次对方球队开始罚球。 七、值裁组与工作组 裁判组:校学生会体育部选派裁判 场地工作组: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 八、比赛仲裁委员会 主任:赵展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书记 杨忠兰州财经大学体育教学部副主任、 国家级篮球裁判员 副主任:刘政兰州财经大学团委组织部副部长 委员:杨新宇海涛麻疆勇周姝璇马雯文刘畅 裁判长:海涛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部长、国家二级篮球裁判员 副裁判长:杨新宇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常委 周姝璇 兰州财经大学裁判团篮球裁判队队长 九、其他 1.比赛迟到15分钟(17:55前)按弃权处理,时间由主裁判员把握。 2.比赛如遇下雨,顺延赛事。 3.关于比赛的具体事宜最终解释权归校学生会体育部和比赛仲裁委员会。 4.根据参赛队员和裁判情况按表现评定“优秀运动员”和“优秀裁判员”并由校学生会颁发荣誉证书。 5.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2: 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新生杯”男女混合排球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委员会 承办单位: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 协办单位:各学院学生分会体育部 二、比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年10月9日起每日中午12:40 地点:和平校区排球场、段家滩校区排球场 三、参赛办法 各参赛对象以学院为单位组成一支球队,每队由8—12名本学院队员组成,各学院体育部长领队,要求服装统一,印有背号。各参赛队员必须有兰州财经大学正式学籍且为2019级新生(2018级预科生、2019级专升本学生除外),每场比赛各参赛队伍必须带上队员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或一卡通),赛前将证件交于赛场监督人员进行核对,否则一律不予上场比赛。 四、比赛要求 1.各参赛队必须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自觉遵守维护赛场秩序。 2.所有裁判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裁判工作,参赛队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密切配合裁判工作。 3.各学院参赛队员不能互换,如出现此现象,将取消该队员的比赛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在队伍的比赛资格。如有辱骂、围攻、殴打对方队员等恶劣行为,将取消该队员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视其严重程度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有权取消其所在队的比赛资格,并追加处罚! 4.不许外校学生冒充本校学生参加比赛,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队整个赛事的比赛资格,并由仲裁委员会追加处罚。 5.在比赛中,如有辱骂、围攻、殴打裁判等恶劣行为,取消其所在队伍的比赛资格。 五、比赛办法 初赛、复赛每场采取三局二胜制,决赛采取五局三胜制。 男女混合排球规则原则上参照国际排联最新标准排球规则,但考虑到我校男女混合排球的特殊性各裁判员在比赛时可按照比赛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有权对比赛的具体罚则做出适当调整。 六、值裁组与工作组 裁判组:校学生会体育部选派裁判 场外工作组: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 七、比赛仲裁委员会 主任:赵展共青团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书记 康帆兰州财经大学体育教学部主任 副主任:刘政兰州财经大学团委组织部副部长 赵斌兰州财经大学体育教学部教师 委员:杨新宇 海涛 麻疆勇 周姝璇 马雯文 刘畅 裁判长:麻疆勇兰州财经大学裁判团排球裁判队队长 副裁判长:海涛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部长 马雯文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副部长 刘畅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副部长 八、其他 1.比赛迟到15分钟按弃权处理,时间由主裁判员把握。 2.比赛如遇雨,顺延赛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3.关于比赛的具体事宜最终解释权归校学生会体育部和比赛仲裁委员会。 4.根据参赛队员和裁判情况按表现评定“优秀运动员”和“优秀裁判员”并由校学生会颁发荣誉证书。 附件3: 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校篮球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篮球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校篮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篮联《篮球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球协会、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下同)和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简称校体育部,下同)颁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体育部、各学院学生分会体育部和各篮球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篮球竞赛(部分条款称为比赛)。各学院院篮球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体育部是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对校体育部主办或承办的竞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职责。校体育部对其管辖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一、全校性正式比赛、以校学生会(或校体育部)名义举办的邀请赛、由其他单位委托校学生会(校体育部)承办的比赛,由学生会直接管理;二、各学院或俱乐部与他校进行的比赛,各学院之间的双边比赛,由各学院管理,但必须向校体育部申报、备案;组织三个及其以上学院的比赛,须经校体育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三、未在校体育部注册的协会、俱乐部,不能参加校体育部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四条 积极鼓励、支持各优质赞助商提供经费与各学院、各俱乐部合办各级各类篮球竞赛。各学院的院级性质比赛,校体育部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条正式校外或有校外单位参与的比赛(简称校外比赛,下同)和校内比赛中的重要外事需报校学生会外联实践部审核批准。 第二章 竞赛通则及定义 第六条 篮球竞赛是以锻炼队伍、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推广普及篮球运动、扩大篮球运动影响,同时也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全校师生健康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竞赛(比赛),是由校体育部、各学院和各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任何篮球竞赛。所知正式比赛为:一、全校新生杯篮球比赛;二、全校三好杯篮球比赛;三、校体育部举办的其它比赛;四、受其他组织委托,由校体育部承办的正式比赛。 第八条 赛制分为一、主客场赛制;二、赛会制;三、主场巡回赛制;四、混合型赛制。 第九条 竞赛规程是根据竞赛计划而制订的具体实施竞赛的依据和规范,是竞赛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它包括: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加单位、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和奖励、报名和报到、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注意事项、规程解释权等。校内比赛按校体育部制定的竞赛规程进行,每项赛事的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将在每项赛事进行前发给参赛各队及各部门。承办其他组织委托和认可的校外比赛,按其他单位的章程和内部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竞赛规则全校正式比赛采用校体育部审定的《篮球竞赛规则》。规程可对规则中部分条款做部分调整。各学院、俱乐部举办的比赛中如有对篮球竞赛规则(含三人篮球等)做较大的调整的,需报校体育部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三章 竞赛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体育部是校学生会负责篮球竞赛的职能部门,对校学生会主办或承办的比赛进行全面的计划、组织、监督和检查,对其它全校性的非全校性比赛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下同)是负责一次竞赛组织的领导机构。在主办单位的领导下,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该次竞赛的全面工作。一般下设:办公室、竞赛部、新闻宣传部、安全保卫科、场馆器材科、后勤保障处、集资部等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比赛监督 一、比赛监督代表竞赛主办单位对竞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负有联系赛区、运动队和竞赛主办单位,加强赛事管理、维护公平竞赛的重要职责。二、监督赛风、赛纪、赛场秩序和临场裁判员执行任务的情况,确保裁判员公正执法,会同技术代表处理临场出现的问题。三、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赛区工作,落实校学生会布置的其它工作。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需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其报告是竞赛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处理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四、比赛监督是赛区仲裁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技术代表 一、技术代表是受校学生会委派,对赛区竞赛、裁判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督。主客场制比赛在竞赛的主办单位未委派比赛监督情况下代行其职能。赛会制比赛技术代表负责监督赛区裁判机构执行工作。二、负责检查竞赛组织、赛风赛纪及安保等工作,赛前负责检查赛区、运动队工作落实情况,传达有关规定,召集主持裁判员准备会和总结会。三、比赛期间负责赛区记录台工作,在比赛中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工作,按规则规定解决比赛临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临场裁判员使比赛顺利进行。四、技术代表与比赛监督和裁判长实行分工负责,如无比赛监督裁判长到场,技术代表代行其职责。赛后填写裁判员技术代表鉴定表。五、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其报告是竞赛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处理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六、技术代表是赛区仲裁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裁判长是赛会制比赛中由校学生会指派的裁判员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赛区裁判员管理、业务学习、临场安排、裁判员评估总结等各项工作,属赛区组委会竞赛部门领导。赛后填写赛区裁判长工作表。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是篮球比赛的仲裁机构,其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二、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校体育部确定公布,人数3人或5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校学生会委派。三、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竞赛规程和规则中规定属于临场裁判员和技术代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校体育部纪律委员会依据《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篮球竞赛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八条 赛前联席会 一、在主客场制的一场比赛和赛会制比赛开赛前,由赛区竞赛负责人召集和主持赛前联席会。二、参加人员:赛区领导、竞赛安保负责人、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各队领队、各队教练、队长或运动员代表、全体裁判员以及记录台组长。三、主要内容(一)介绍赛区情况和比赛的筹备;(二)说明竞赛规程、规则,宣讲《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管理办法》、《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处罚规定》及与本次比赛有关的规定;(三)提出加强赛风、赛纪及安保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四)落实比赛时间、比赛服装等具体事宜。 第四章 赛区和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竞赛赛区由校体育部与承办单位协商,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书后确定。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直接向校学生会申办全校性或全院性篮球比赛。各俱乐部可根据竞赛规程申请承办全校性比赛,但须经校体育部申报或同意,校学生会审批,并接受校体育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承办(或申请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校学生会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竞赛承办协议书,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不能履行竞赛承办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出现赛场安全秩序、组织接待和记录台工作严重失误,或有违规广告等问题,将严格按《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处罚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承办单位)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校体育部开展的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活动。校学生会每年根据各参赛运动队、技术代表和裁判长等推荐,评选出该年度3-8个优秀赛区,颁发证书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优秀赛区的标准:一、模范贯彻《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管理办法》、《**比赛承办协议书》的要求。二、各学院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规范、严密、高效、公正。未出现严重的违规事件,未受过校学生会的批评或处罚。三、为运动队、裁判员提供良好的竞赛环境。四、重视赛事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学院师生对篮球运动各方面的发展取得成效,观众文明、热情,反响好。 第五章 参赛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赛单位须在校学生会注册(各学院自动注册),方有资格参加全校性正式比赛。 第二十六条 参赛单位须按竞赛规程规定如期报名。凡确认参赛并已列入竞赛规程的单位,不能退出比赛,否则须在赛前7天向校体育部申请。未经校体育部同意退出比赛的单位,停止一次参加全校性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注册单位的球队必须参加校体育部主办的新生杯比赛。 第二十八条 运动队 一、维护全校篮球比赛的形象和荣誉,是每个参赛运动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二、须按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赛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各项规定。三、按规程、规则规定运动队服装必须整齐统一,赞助性比赛要按有关规定着装。运动队服装上的所有标志和广告必须符合主办单位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加比赛。四、应根据比赛日程合理安排好训练。主办单位安排的运动队公开训练课、观摩课及科研等活动要认真准备,校体育部将进行监督、检查。五、加强赛风赛纪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认真抓好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争创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 一、遵照《运动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二、运动员要争当青年的楷模,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三、比赛中要发扬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四、运动员只能代表所注册的单位参加相应等级的比赛,未经校体育部批准不得代表非注册单位参加篮球比赛。 第三十条 教练员 遵照《教练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二、教练员要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临场指挥中,要按规定着装整齐,与记录台联系工作时必须按规则要求,讲文明、有礼貌。三、必须学习和熟知竞赛规程、规则等有关规定,钻研业务。四、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规范遵守各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领队和球队工作人员 一、领队要做好运动员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督促教育运动员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敢于管理、敢于负责。二、随队人员要遵守赛场秩序,做好服务工作,服从裁判管理。三、比赛中,除教练员(无教练员球队由领队接替教练员工作)外的球队席任何人均不得离开球队席与记录台联系。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 一、遵照《兰州财经大学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和《裁判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二、规范遵守校学生会和校体育部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学习和钻研篮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三、临场执法要做到公正、准确、积极、稳定的要求,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的竞赛环境。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三条 申诉 一、对比赛的任何问题需要申诉,必须按照竞赛规则和下列规定进行,否则不予受理。二、比赛结束时,如某队认为发生的事件对他们不利,该队队长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员,代表本队对比赛提出申诉,并在记录表上标有“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字。三、提出申诉的球队须在比赛结束后3小时内向比赛监督或技术代表提交正式书面申诉文本。逾时不交书面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四、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及时调查,做出裁决。五、如该队不同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须立即向校学生会申诉,呈送材料及旁证。校学生会在3日内做出裁决,其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篮球竞赛活动中涉及广告问题的,须严格按校学生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动撤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和校学生会、校体育部颁发的其它各项管理办法配套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体育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俱乐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级别篮球竞赛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校排球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排球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校排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排联《排球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排球协会、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下同)和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简称校体育部,下同)颁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体育部、各学院学生分会体育部和各排球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排球竞赛(部分条款称为比赛)。各学院院排球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体育部是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对校体育部主办或承办的竞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职责。校体育部对其管辖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一、全校性正式比赛、以校学生会(或校体育部)名义举办的邀请赛、由其他单位委托校学生会(校体育部)承办的比赛,由学生会直接管理;二、各学院或俱乐部与他校进行的比赛,各学院之间的双边比赛,由各学院管理,但必须向校体育部申报、备案;组织三个及其以上学院的比赛,须经校体育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三、未在校体育部注册的协会、俱乐部,不能参加校体育部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四条 积极鼓励、支持各优质赞助商提供经费与各学院、各俱乐部合办各级各类排球竞赛。各学院的院级性质比赛,校体育部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条 正式校外或有校外单位参与的比赛(简称校外比赛,下同)和校内比赛中的重要外事须报校学生会外联实践部审核批准。 第二章 竞赛通则及定义 第六条 排球竞赛是以锻炼队伍、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推广普及排球运动、扩大排球运动影响,同时也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全校师生健康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竞赛(比赛),是由校体育部、各学院和各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任何排球竞赛。所知正式比赛为:一、全校新生杯排球比赛;二、全校三好杯排球比赛;三、校体育部举办的其它排球比赛;四、受其他组织委托,由校体育部承办的正式比赛。 第八条 赛制分为一、主客场赛制;二、赛会制;三、主场巡回赛制;四、混合型赛制。 第九条 竞赛规程是根据竞赛计划而制订的具体实施竞赛的依据和规范,是竞赛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它包括: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加单位、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和奖励、报名和报到、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注意事项、规程解释权等。 校内比赛按校体育部制定的竞赛规程进行,每项赛事的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将在每项赛事进行前发给参赛各队及各部门。 承办其他组织委托和认可的校外比赛,按其他单位的章程和内部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竞赛规则全校正式比赛采用校体育部审定的《排球竞赛规则》。规程可对规则中部分条款做部分调整。各学院、俱乐部举办的比赛中如有对排球竞赛规则做较大的调整的,需报校体育部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三章 竞赛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体育部是校学生会负责排球竞赛的职能部门,对校学生会主办或承办的比赛进行全面的计划、组织、监督和检查,对其它全校性的非全校性比赛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下同)是负责一次竞赛组织的领导机构。在主办单位的领导下,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该次竞赛的全面工作。一般下设:办公室、竞赛部、新闻宣传部、安全保卫科、场馆器材科、后勤保障处、集资部等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比赛监督 一、比赛监督代表竞赛主办单位对竞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负有联系赛区、运动队和竞赛主办单位,加强赛事管理、维护公平竞赛的重要职责。二、监督赛风、赛纪、赛场秩序和临场裁判员执行任务的情况,确保裁判员公正执法,会同技术代表处理临场出现的问题。三、及时向校学生会、校体育部汇报赛事工作,落实校学生会、校体育部布置的其它工作。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需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其报告是竞赛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处理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四、比赛监督是赛区仲裁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技术代表 一、技术代表是受校学生会、校体育部委派,对赛区竞赛、裁判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督。主客场制比赛在竞赛的主办单位未委派比赛监督情况下代行其职能。赛会制比赛技术代表负责监督赛区裁判机构执行工作。二、负责检查竞赛组织、赛风赛纪及安保等工作,赛前负责检查赛区、运动队工作落实情况,传达有关规定,召集主持裁判员准备会和总结会。三、比赛期间负责赛区记录台工作,在比赛中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工作,按规则规定解决比赛临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临场裁判员使比赛顺利进行。四、技术代表与比赛监督和裁判长实行分工负责,如无比赛监督裁判长到场,技术代表代行其职责。赛后填写裁判员技术代表鉴定表。五、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其报告是竞赛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处理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六、技术代表是赛区仲裁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裁判长是赛会制比赛中由校学生会指派的裁判员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赛区裁判员管理、业务学习、临场安排、裁判员评估总结等各项工作,属赛区组委会竞赛部门领导。赛后填写赛区裁判长工作表。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是排球比赛的仲裁机构,其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二、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校体育部确定公布,人数3人或5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校学生会委派。三、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竞赛规程和规则中规定属于临场裁判员和技术代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校体育部纪律委员会依据《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排球竞赛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八条 赛前联席会 一、在主客场制的一场比赛和赛会制比赛开赛前,由赛区竞赛负责人召集和主持赛前联席会。二、参加人员:赛区领导、竞赛安保负责人、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各队领队、各队教练、队长或运动员代表、全体裁判员以及记录台组长。三、主要内容(一)介绍赛区情况和比赛的筹备;(二)说明竞赛规程、规则,宣讲《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管理办法》、《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处罚规定》及与本次比赛有关的规定;(三)提出加强赛风、赛纪及安保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四)落实比赛时间、比赛服装等具体事宜。 第四章 赛区和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竞赛赛区由校学生会、校体育部与承办单位协商,与承办单位签定承办协议书后确定。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直接向校学生会申办全校性或全院性排球比赛。各俱乐部可根据竞赛规程申请承办全校性比赛,但须经校体育部申报或同意,校学生会审批,并接受校体育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承办(或申请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校学生会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竞赛承办协议书,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不能履行竞赛承办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出现赛场安全秩序、组织接待和记录台工作严重失误,或有违规广告等问题,将严格按《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处罚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承办单位)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校体育部开展的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活动。校学生会每年根据各参赛运动队、技术代表和裁判长等推荐,评选出该年度3-8个优秀赛区,颁发证书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优秀赛区的标准:一、模范贯彻《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管理办法》、《**比赛承办协议书》的要求。二、各学院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规范、严密、高效、公正。未出现严重的违规事件,未受过校学生会的批评或处罚。三、为运动队、裁判员提供良好的竞赛环境。四、重视赛事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学院师生对排球运动各方面的发展取得成效,观众文明、热情,反响好。 第五章 参赛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赛单位须在校学生会注册(各学院自动注册),方有资格参加全校性正式比赛。 第二十六条 参赛单位须按竞赛规程规定如期报名。凡确认参赛并已列入竞赛规程的单位,不能退出比赛,否则须在赛前7天向校体育部申请。未经校体育部同意退出比赛的单位,停止一次参加全校性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注册单位的球队必须参加校体育部主办的新生杯比赛。 第二十八条 运动队 一、维护全校排球比赛的形象和荣誉,是每个参赛运动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二、须按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赛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各项规定。三、按规程、规则规定运动队服装必须整齐统一,赞助性比赛要按有关规定着装。运动队服装上的所有标志和广告必须符合主办单位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加比赛。四、应根据比赛日程合理安排好训练。主办单位安排的运动队公开训练课、观摩课及科研等活动要认真准备,校体育部将进行监督、检查。五、加强赛风赛纪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认真抓好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争创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 一、遵照《运动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二、运动员要争当青年的楷模,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三、比赛中要发扬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四、运动员只能代表所注册的单位参加相应等级的比赛,未经校体育部批准不得代表非注册单位参加排球比赛。 第三十条 教练员 遵照《教练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二、教练员要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临场指挥中,要按规定着装整齐,与记录台联系工作时必须按规则要求,讲文明、有礼貌。三、必须学习和熟知竞赛规程、规则等有关规定,钻研业务。四、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规范遵守各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领队和球队工作人员 一、领队要做好运动员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督促教育运动员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敢于管理、敢于负责。二、随队人员要遵守赛场秩序,做好服务工作,服从裁判管理。三、比赛中,除教练员(无教练员球队由领队接替教练员工作)外的球队席任何人均不得离开球队席与记录台联系。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 一、遵照《兰州财经大学排球裁判员管理办法》和《裁判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二、规范遵守校学生会和校体育部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学习和钻研排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三、临场执法要做到公正、准确、积极、稳定的要求,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的竞赛环境。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三条 申诉 一、对比赛的任何问题需要申诉,必须按照竞赛规则和下列规定进行,否则不予受理。二、比赛结束时,如某队认为发生的事件对他们不利,该队队长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员,代表本队对比赛提出申诉,并在记录表上标有“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字。三、提出申诉的队须在比赛结束后3小时内向比赛监督或技术代表提交正式书面申诉文本。逾时不交书面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四、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及时调查,做出裁决。五、如该队不同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须立即向校学生会申诉,呈送材料及旁证。校学生会在3日内做出裁决,其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排球竞赛活动中涉及广告问题的,须严格按校学生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动撤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和校学生会、校体育部颁发的其它各项管理办法配套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体育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俱乐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级别排球竞赛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校篮球竞赛的顺利进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赛场秩序,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保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各学院学生会、各参赛俱乐部、各运动队和各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篮联《篮球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中国篮球协会章程》和《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各学院学生会和各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篮球比赛。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比赛(部分条款称为竞赛),是指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各学院学生会和各俱乐部主办和承办的任何篮球比赛;所指的停止参加比赛工作为上述比赛,包括参加赛区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篮球队)、各学院违犯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以下简称违纪违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罚应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处罚的种类一、警告(含内部警告和严重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停赛或取消比赛资格;四、停止参加比赛工作;五、取消执行(执裁、执教、参赛)资格;六、取消主场比赛资格;七、取消承办、主办篮球比赛资格;八、撤销或降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包括建议撤销或降低)。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 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声像等手段不能作为改变裁判员当场判罚的依据,但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手段和参考的依据。 第七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违规、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纪律委员会 第八条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成立专门的纪律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负责处理篮球竞赛活动中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纪律委员会由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指派的5名委员组成。 第九条 赛会制全校篮球比赛的违纪违规事件,由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纪律委员会委托赛区成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罚。赛区组委会(仲裁委员会)给予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自动停赛处罚,须将处理结果报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纪律委员会备案;凡给予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以上的处分,需报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纪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主客场制全校篮球比赛的违纪违规事件,受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纪律委员会的委托,由专门成立的联赛纪律委员会和专门机构负责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3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在12小时内做出处决定(重大事件须报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审批的例外)。在做出决定时,除了依据书面报告外,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有条件必要时将观看比赛录相,在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出现在书面报告的事件,纪律委员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并有权对有关的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或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批评及处罚。 第三章 各种违纪违规的罚则 第一节 对运动员的处罚 第十三条 运动员须衣着整齐、仪表大方,不许带有伤害他人及自己潜在风险的饰物。女运动员长发必须梳结。穿着大会规定的赞助服装及装备。如有违反规定,将给予停止当场比赛的处罚。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公开训练教学中有严重违纪或违犯《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俱乐部(篮球队)、会员协会报告并经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纪律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5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运动员口吐脏字,有侮辱性、指责性、挑逗性语言的,掷球攻击、持球攻击或吐唾沫等侮辱或侵犯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除临场裁判依据规则判罚外,还将对违纪者处以停赛1-5场。 第十六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运动员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对裁判员、对方运动员、工作人员或观众有推、击、踢等行为者,必须立即罚出场,并对违纪者停赛1-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严重警告。 第十七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运动员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对裁判员、对方运动员、工作人员或观众有猛推、击打、踢、踩等暴力行为者,必须立即罚出场。对违纪者停赛2-6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下一届该赛事积分扣除1分的处罚。 第十八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凡运动员对临场裁判员有上述三条违纪行为者,按上述三条的处罚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凡有打架行为者,必须立即将参与打架的队员和离开球队席参与打架的替补队员罚出场;对参与打架的运动员停赛3-8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对挑起事端和首先动手的运动员加重处罚,停赛至少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下一届该赛事积分扣除1分的处罚。打架事件中1个俱乐部(篮球队)有3名以上(含3名)运动员参与的,对该俱乐部(篮球队)下一届该赛事积分扣除2-3分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队的参赛资格。 第二十条 比赛中或在赛区时,凡运动员恶意煽动观众、对观众不礼貌、寻衅闹事、扰乱赛场秩序(如向观众席扔矿泉瓶等)者,给予警告,停赛1-3场。 第二十一条 比赛中凡运动员有危险性、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动作,除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或技术犯规外,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对方运动员受伤的,停赛1-5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裁判员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犯规的运动员,如果纪律委员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动停止下1场比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或资格上不符合规定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资格或停赛6-12月。给予所注册的单位和所代表的单位通报批评、扣除下一届赛事积分1-3分。 第二十四条 凡受停赛处分的运动员,如在停赛期间参加篮球比赛,则该运动员的停赛场次或停赛时间加倍,并对所代表的俱乐部(篮球队)处以下一届赛事扣除2-3分积分。 第二节 对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发生打架等严重违纪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等工作人员的责任。教练员等工作人员不及时有力制止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属于领队、教练员或工作人员怂恿参与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事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赛2-6场、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直至1年内不得参加全校篮球比赛的处罚。所在俱乐部(篮球队)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承办全校篮球比赛资格1年、取消优秀赛区等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损坏公物和场馆比赛设备、器材者,需按价赔偿包括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节 对其他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任何比赛中出现行贿、受贿的,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根据情节,对参与者个人处以停赛1年至终身停赛的处罚,并对其所属俱乐部(篮球队)处以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罚,所有比赛按0-20负计算。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除按申诉程序外,不得发表对裁判工作的评论,不得发表与篮球比赛有关的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的对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竞赛参与者、赞助商、竞赛承办者的评论,违者将予以追究。对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1-5场。 第二十九条 在赛区期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不得饮酒(含啤酒)参赛,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裁判员1年内不安排裁判任务。比赛当天记录台工作人员赛前发现饮酒,取消当场比赛的工作资格。 第三十条 在赛场及会议室等禁止吸烟处吸烟者,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责令立即纠正;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不穿规定的服装,形象不佳,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责令立即纠正;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场比赛执裁执教资格。 第三十二条 领队、主教练、运动员代表、裁判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赛前联席会者,取消违规者1场比赛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除按竞赛规程(规则)所规定的人员可以入座球队席外,其他人员不能入座球队席。违规经警告不改者判罚主教练技术犯规1次,经清理5分钟仍然不离开者,再次判罚主教练技术犯规1次,直至离开。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兰州财经大学篮球竞赛管理办法》中承办和参赛的有关规定,未经中国篮球协会批准举办全校性较大规模篮球比赛的,给予举办单位警告、通报批评;给予未经申报参赛的运动队警告、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主办的各项篮球比赛中出现违纪违规情况,比赛监督、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技术代表、裁判员必须在赛后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兰州财经大学纪律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所有处罚自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兰州财经大学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兰州财经大学纪律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不准参与该次比赛的评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兰州财经大学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与之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负责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起执行。 附件6: 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校排球竞赛的顺利进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赛场秩序,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保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各学院学生会、各参赛俱乐部、各运动队和各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中国排球协会章程》和《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各学院学生会和各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排球比赛。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比赛(部分条款称为竞赛),是指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各学院学生会和各俱乐部主办和承办的任何排球比赛;所指的停止参加比赛工作为上述比赛,包括参加赛区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俱乐部(排球队)、各学院违犯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以下简称违纪违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罚应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处罚的种类一、警告(含内部警告和严重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停赛或取消比赛资格;四、停止参加比赛工作;五、取消执行(执裁、执教、参赛)资格;六、取消主场比赛资格;七、取消承办、主办排球比赛资格;八、撤销或降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包括建议撤销或降低)。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 裁判员依据《排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声像等手段不能作为改变裁判员当场判罚的依据,但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手段和参考的依据。 第七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违规、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八条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成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负责处理排球竞赛活动中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仲裁委员会由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指派的5名委员组成。 第九条 赛会制全校排球比赛的违纪违规事件,由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仲裁委员会委托赛区成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罚。赛区组委会(仲裁委员会)给予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自动停赛处罚,须将处理结果报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仲裁委员会备案;凡给予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以上的处分,需报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3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在12小时内做出处决定(重大事件须报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审批的例外)。在做出决定时,除了依据书面报告外,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有条件必要时将观看比赛录相,在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出现在书面报告的事件,仲裁委员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并有权对有关的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或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批评及处罚。 第三章 各种违纪违规的罚则 第一节 对运动员的处罚 第十二条 运动员须衣着整齐、仪表大方,不许带有伤害他人及自己潜在风险的饰物。女运动员长发必须梳结。如有违反规定,将给予停止当场比赛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公开训练教学中有严重违纪或违犯《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会员协会报告并经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仲裁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5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运动员口吐脏字,有侮辱性、指责性、挑斗性语言的,掷球攻击、持球攻击或吐唾沫等侮辱或侵犯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除临场裁判依据规则判罚外,还将对违纪者处以停赛1-5场。 第十五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运动员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对裁判员、对方运动员、工作人员或观众有推、击、踢等行为者,必须立即罚出场,并对违纪者停赛1-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严重警告。 第十六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运动员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对裁判员、对方运动员、工作人员或观众有猛推、击打、踢、踩等暴力行为者,必须立即罚出场。对违纪者停赛2-6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下一届该赛事积分扣除1分的处罚。 第十七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凡运动员对临场裁判员有上述三条违纪行为者,按上述三条的处罚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凡有打架行为者,必须立即将参予打架的队员和离开球队席参与打架的替补队员罚出场;对参予打架的的运动员停赛3-8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对挑起事端和首先动手的运动员加重处罚,停赛至少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下一届该赛事积分扣除1分的处罚。打架事件中有3名以上(含3名)运动员参予的,对该院队下一届该赛事积分扣除2-3分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队的参赛资格。 第十九条 比赛中或在赛区时,凡运动员恶意煽动观众、对观众不礼貌、寻衅闹事、扰乱赛场秩序(如向观众席扔矿泉瓶等)者,给予警告,停赛1-3场。 第二十条 比赛中凡运动员有危险性、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动作,除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或技术犯规外,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对方运动员受伤的,停赛1-5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裁判员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犯规的运动员,如果仲裁委员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动停止下1场比赛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违反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或资格上不符合规定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资格或停赛6-12月。给予所注册的单位和所代表的单位通报批评、扣除下一届赛事积分1-3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受停赛处分的运动员,如在停赛期间参加排球比赛,则该运动员的停赛场次或停赛时间加倍,并对所代表的院队处以下一届赛事扣除2-3分积分。 第二节 对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发生打架等严重违纪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等工作人员的责任。教练员等工作人员不及时有力制止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属于领队、教练员或工作人员纵恿参予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事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赛2-6场、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直至1年内不得参加全校排球比赛的处罚。所在院队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承办全校排球比赛资格1年、取消优秀赛区等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公物和场馆比赛设备、器材者,需按价赔偿包括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节 对其他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比赛中出现行贿、受贿的,经仲裁委员会调查属实,根据情节,对参予者个人处以停赛1年至终身停赛的处罚,并对其所属学院球队处以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罚,所有比赛按0-20负计算。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除按申诉程序外,不得发表对裁判工作的评论,不得发表与排球比赛有关的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的对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竞赛参与者、赞助商、竞赛承办者的评论,违者将予以追究。对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1-5场。 第二十八条 在赛区期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不得饮酒(含啤酒)参赛,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裁判员1年内不安排裁判任务。比赛当天记录台工作人员赛前发现饮酒,取消当场比赛的工作资格。 第二十九条 在赛场及会议室等禁止吸烟处吸烟者,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责令立即纠正;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不穿规定的服装,形象不佳,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责令立即纠正;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场比赛执裁执教资格。 第三十一条 领队、主教练、运动员代表、裁判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赛前联席会者,取消违规者1场比赛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兰州财经大学排球竞赛管理办法》中承办和参赛的有关规定,未经兰州财经大学校学生会体育部批准举办全校性较大规模排球比赛的,给予举办单位警告、通报批评;给予未经申报参赛的运动队警告、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主办的各项排球比赛中出现违纪违规情况,比赛监督、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技术代表、裁判员必须在赛后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兰州财经大学仲裁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所有处罚自仲裁委员会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兰州财经大学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兰州财经大学仲裁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不准参予该次比赛的评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兰州财经大学仲裁委员会有权参照与之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负责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起执行。 附件7: 兰州财经大学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校篮球运动技术水平、加强校内篮球裁判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精湛业务水平、又红又专的篮球裁判员队伍,且保证篮球比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员要严格执行竞赛规程、规则,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法”的原则,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稳定、有序地进行。裁判员必须热爱体育事业、热爱裁判工作、钻研裁判业务,接受裁判团团长的领导与管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裁判团 第三条兰州财经大学校学生会体育部下设裁判团,裁判团在校学生会体育部的领导下,学习研究篮球比赛规则,准确把握比赛规则并负责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裁判团设有裁判团团长一名(大三),排球裁判队队长一名(大二),篮球裁判队队长一名(大二),裁判员若干名。裁判团广泛听取校内同学及其老师的意见,及时改正判罚错误。 第五条篮球裁判队负责协助兰州财经大学校学生会体育部裁判团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考核、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规则和裁判法。 第三章 裁判员培训与管理 第六条裁判员应能够掌握并准确运用兰州财经大学篮球规则和裁判管理办法,胜任裁判工作。经裁判团培训并通过考核,技术水平较高者获得优秀裁判员称号,并且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裁判员应精通兰州财经大学篮球比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的运用;具有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校内篮球竞赛的裁判员工作能力。 第八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兰州财经大学裁判团篮球裁判队开展的具体情况,裁判员分布从大一到大三各年级。 第四章裁判员备案 第九条各级裁判员的审批必须进行注册和备案,并且根据裁判具体情况,确定裁判员注册的具体日期。 第十条裁判员有以下情节者,禁止注册裁判资格(现已是裁判员的禁赛一学期);(一)受到校级或者院级有关违反校级校规的处罚;(二)考核不合格;(三)在比赛时进行有意的不公平判罚; 第十一条各级裁判员必须经注册和备案方能参加校内篮球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兰州财经大学校学生会审批注册和备案的裁判员,取消裁判资格。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二条每年由体育部纳新招生,裁判团负责培训。 第十三条裁判员选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篮球比赛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裁判员,并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第十四条对底裁的技术要求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人员由体育部确定。 第六章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力:(一)参加校内篮球比赛裁判工作;(二)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三)检举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四)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处罚,有向上级裁判申诉的权力。(五)对裁判员进行语言辱骂,肢体冲突的队员或者观众拥有驱逐出赛场等权利。 第十六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三)参加裁判员学习培训班;(四)培养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五)承担审批裁判团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比赛裁判工作;(六)配合裁判团进行有关裁判执法情况的检查。 第七章裁判员管理 第十七条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重要比赛,关键场次可采用比赛开始前6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十八条裁判团至少每年举办三次裁判员培训,篮球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对裁判员提出考核意见,提高裁判水平。 第十九条裁判团每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前两次警告,第三次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并且停止裁判工作一年。 第二十一条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裁判团团长和学生会各常委共同商议做出,并由老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受到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次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一年。 第二十三条凡裁判员有以下情节者给予警告,情结严重者给予停止在校期间裁判工作的惩罚:(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二)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不服从裁判长的管理并且进行语言的辱骂;(四)恶意辱骂比赛队员或者场外观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一)比赛队员对裁判进行语言辱骂给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驱逐离场;(二)比赛队员对裁判进行肢体冲撞直接驱逐离场,并且交由仲裁团及裁判团团长进行处理;(三)场外观众对裁判进行语言辱骂,找到学院负责人,第一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驱逐该观众离场;(四)场外观众对裁判进行肢体冲撞直接驱逐离场,告知该学院负责人;(五)赛后比赛队员或者该学院任何人对裁判进行、报复,则对该学院进行禁赛(具体年数由学生会内部商议决定)。 附件8: 兰州财经大学排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内排球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排球比赛公正有序进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协)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培训、分级管理。 第二章 排球裁判团 第三条兰州财经大学学生会体育部下设裁判团,裁判团在校学生会体育部的领导下,学习研究排球比赛规则,准确把握比赛规则并负责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裁判团设有裁判团团长一名(大三),排球裁判队队长一名(大二),篮球裁判队队长一名(大二),裁判员若干名。裁判团广泛听取校内同学及其老师的意见,及时改正判罚错误。 第五条排球裁判队负责协助兰州财经大学校学生会体育部裁判团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考核、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规则和裁判法。 第三章 裁判员培训与管理 第六条裁判员应能够掌握并准确运用兰州财经大学排球规则和裁判管理办法,胜任裁判工作。经裁判团培训并通过考核,技术水平较高者获得优秀裁判员称号,并且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裁判员应精通兰州财经大学排球比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的运用;具有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校内排球竞赛的裁判员工作能力。 第八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排球裁判员管理办法,兰州财经大学裁判团排球裁判队开展的具体情况,裁判员分布从大一到大三三各年级。 第四章 裁判员备案 第九条各级裁判员的审批必须进行注册和备案,并且根据裁判具体情况,确定裁判员注册的具体日期。 第十条裁判员有以下情节者,禁止注册裁判资格(现已是裁判员的禁赛一学期);(一)受到校级或者院级有关违反校级校规的处罚;(二)考核不合格;(三)在比赛时进行有意的不公平判罚; 第十一条各级裁判员必须经注册和备案方能参加校内排球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兰州财经大学校学生会审批注册和备案的裁判员,取消裁判资格。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二条每年由体育部纳新招生,裁判团负责培训。 第十三条裁判员选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排球比赛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裁判员,并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第十四条对边裁的技术要求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人员由体育部确定。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力:(一)参加校内排球比赛裁判工作;(二)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三)检举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四)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处罚,有向上级裁判申诉的权力。(五)对裁判员进行语言辱骂,肢体冲突的队员或者观众拥有驱逐出赛场等权利。 第十六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三)参加裁判员学习培训班;(四)培养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五)承担审批裁判团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比赛裁判工作;(六)配合裁判团进行有关裁判执法情况的检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十七条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重要比赛,关键场次可采用比赛开始前6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十八条裁判团至少每年举办三次裁判员培训,排球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对裁判员提出考核意见,提高裁判水平。 第十九条裁判团每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前两次警告,第三次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并交由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交由相关负责老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受到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次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者,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并且按照兰州财经大学学生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裁判员有以下情节者给予警告,情结严重者给予停止在校期间裁判工作的惩罚:(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二)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不服从裁判长的管理并对其进行语言辱骂;(四)恶意辱骂比赛队员或者场外观众。